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