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遺囑有五種合法的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明訂於民法第1189條.
法定遺囑
民國98年,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由當然無限繼承,改成法定限定繼承。
法定限定繼承,係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此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雖現已採限定繼承,然繼承人仍可能為了徹底免除日後面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權利之困擾,又或者因繼承人私人之因素(例如:感情、家庭等因素),繼承人亦得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
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所以兄弟姐妹、阿公阿嬤,都是繼承人
一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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